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新版《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
www.zhiboqu.com 日期:2026-01-22 13:48:08 |
点击刷新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运动员保障体系迈入新阶段。该办法在原《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体人字〔2004〕525号)实施20年基础上,结合新时代竞技体育发展需求和运动员实际保障需要,进行了系统性优化与完善,旨在进一步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机制,切实解除运动员因训练比赛导致伤残的后顾之忧。
此次修订由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牵头完成,历经深入调研、专家论证及广泛征求地方体育部门、行业体协和运动员代表意见,体现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新办法明确将原有“暂行办法”废止,全面启用新制度框架,强化了对运动员权益的制度化保护。
根据新规,享受保障的“优秀运动员”范围涵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及前卫体协、火车头体协等高水平运动队中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正式在编运动员,包括集训、试训人员以及承担省级以上任务的地市级在编运动员。同时,各省区市体育运动学校和高等院校中作为国家队或省队后备力量培养的学生运动员也被纳入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了覆盖广度。
保险遵循“自愿参加、个人缴费、团体投保”的原则,定位为国家工伤保险的补充,突出“互助互济、不足补贴、非营利性”的宗旨。运动员在训练、比赛过程中发生伤残事故,经指定医院诊断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可在30日内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申请保险金。基金会设立“伤残事故专家鉴定组”,依据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制定专门的“运动伤残等级标准”,确保鉴定科学、公正。
保险待遇分为十一级,从十级3500元至特级50万元不等,按伤残等级对应发放。值得注意的是,同部位慢性损伤每年可申报一次,摔跤耳等特殊项目损伤在役期间可享受一次补助。即便运动员已通过商业保险获得赔偿,仍可按规定申领本项互助保险金,充分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与人性化设计。
资金来源方面,保险基金通过多渠道筹集,包括运动员个人缴纳保费、基金会专项募集、社会捐赠以及奥运项目国家队运动员从有奖比赛中提取部分奖金捐赠等方式,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监管规定,确保资金安全透明。
业内专家指出,新办法的出台是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不仅提升了运动员的职业安全感,也有助于吸引优秀人才投身竞技体育事业。随着体教融合深入推进和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不断完善,该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将持续扩大,为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